言情小说 >> 现代,台湾 >> 因祸得福 >> 爱上大人物作者:葆琳 | 收藏本站
爱上大人物 后记 作者:葆琳
    写书的人大概都希望自己书中的内容,能够流传百世(开玩笑的),不过我却很希望这本书的内容,会在三个月后变成「笑话」。是一个大家日后能轻松面对的题材,而不用担心它是否有成真的一天。

    先声明清楚:「本书内容纯属虚构」。除了里头列出的法规之外,其余的部分都不是真的,无论人物、场景或是故事内容。

    或许有人会觉得我这声明很多此一举,谁都知道「小说」就是「小说」,当然是虚构的。可是现在似乎在这个虚构中的世界所发生的事,都足以影响青少年的身心(恕我不写儿童,因为在我的印象中,要儿童去阅读一本有十万字的小说,相信他们更愿意看东森幼幼台。),所以必须「谨慎」、「小心」,千万不得传播任何有毒物质。

    从事言情小说创作也有十一年的时间了,写了将近百本的小说,这还是头一本里面女主角的身分与自己相同,写起来真是尴尬极了。倒不是怕会把女主角的个性与自己搞混,因为和李梓旻比起来,我的日子与性格显然更无趣了。

    我想我们两个相通的地方,大概就是投入写稿状态时,是可以六亲不认的吧?(笑ing)

    言归正传。

    本来嘛,我的职业就是个以笔为业的人,既不是靠着嘴皮子卖弄的主持人,亦非专门拿着六法全书,上法院跟人争取宪法应有的保障的律师。一介文字工作者的我,当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,我唯一能够做的,还是把这股「怒气」化为一股创作的能量,继续我「笔伐」的大业。

    所以关于这本书的故事内容及定向,很快就形成,一下子就决定好了。

    然而在写的时候,我不能说自己心态上毫无矛盾存在。一方面想写得更深入、更严肃,一方面我也很清楚言情小说的本质,不该是一本教科书,而是能够带给大家放松、娱乐效果(能不能让人感动或有所思考先放在一边不说),属于能轻松地阅读、无负担地阅读的书。

    如果利用了娱乐小说的本质,而私心地想让大家更关心一下这个攸关每个读者(无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)阅读权益的「分级办法」,好像有违我身为言小文字工作者之使命?(苦笑)

    我想在我的写作生涯里,大概不会再碰到如此两难的处境,一方面随着故事进展,渴望让幻想便是幻想,而写的时候,外面的事态仍时时刻刻有所变化,也逼得葆琳不得不跳出来做些什么。真可谓蜡烛两头烧,但这些点滴也将成为葆琳创作生涯中的珍贵回忆吧!

    目前攸关许多人阅读权益与创作自由的分级办法,最新的施行情况是──在经过近半个多月的抗议,新闻局虽未做出「全面暂缓」分级办法的施行,但至少是做出了一个小小让步,那就是到2005年七月前「暂不处罚」。有些人或许会因此而觉得「既然不处罚了,就没我们的事了,小说照看、漫画照卖」。

    但是,我想并不是如此。

    这七个月的时间,反而让我们必须更谨慎、更严厉地去关切这个问题,不可以再允许分级办法成为「一个黑箱子里」所养出的大怪物,吞噬着我们周遭未来即将印刷、或已经印刷,但我们还没来得及阅读的各类书本、漫画。

    假如你不想看到有一天,像我看见BBS论坛中的一段劲爆发言所说的:以后大家都以刑法来书写小说中的性行为、画漫画时也不可以直接说杀人,得引用刑法,就没问题了吧。

    所以男主角的性器官○○女主角的性器官的同时,男主角还得声明:「我想要进行刑法第十条第五点的行为,妳同意吗?」

    所以名侦探得说:「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发生了刑法第两百七十一条的罪行。」

    我们将不能直接说出该色情、暴力行为的名称,以免导致「教唆犯罪」或「教导犯罪」、「猥亵」的疑问。

    上面那段话,恐怕有人不知道是什么意思。

    我就把刑法直接PO上来好了。

    第十条,第五点:称性交者,谓下列性侵入行为:一、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门或口腔之行为。二、以性器以外之其它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门之行为。

    第两百七十一条:杀人者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前项之未遂犯罚之。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   当我看到这段话时,笑了,但是也非常的难过。

    我们的创作难道要被硬绷绷的条文取代?浪漫到哪里去了?唯美到哪里去了?如果小说家不再能形容天空的颜色有多么地湛蓝,而只能写:「今天天空的颜色是色票第一百五十号的颜色」,请问还有谁能领略所谓文字之关,爱情之真?

    性行为=猥亵吗?言惰小说里,不能有性行为发生吗?爱情不该有性,它必须是柏拉图式的吗?

    还有,什么样的描写能不让人感到羞耻呢?同样的一件事、同样的一个动作,描写得多就一定危害到青少年,描写得少就一定保证青少年能「身心健康」吗?如果看了十本描写「少量」性行为的书,等不等同于一本「大量」描写性行为的书呢?禁止一本有「大量」性行为的书,却允许大量的「少量」性行为书籍在市面上贩售,请问这么做是助长青少年性行为泛滥,抑或是降低?

    或者我该问的是,到底是「描写」有罪,或是「量多」、「量少」的问题→这真的是在分级吗?或是在进行一场有关性行为的文字整肃?

    假使以上的东西真能规范、衡量出来,有经过等同严格的青少年身心灵普查说:这么做,对于保护青少年有显著成效的话,那么我愿意放弃这枝笔,回头去做我的英文老师了。

    无论是文字(小说)、图片(漫画),都是诞生自人与生俱来的创作欲望。

    性格风趣的人,写出风趣幽默的书;性格严肃的人,写出讽世、冷眼旁观的书;性格多变的人,写出千变万化的书。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手法去表现、呈现自己内心所潜藏的一个世界,「手法」虽有不同──以电影、以歌曲、以绘图、以文字,但这些种类都是抒发了人类心灵情感与分享思想的一个过程。

    或许有的表现手法激烈、前卫,或许有的表现手法温和、保守,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如此,便不接受哪一种手法。你可以说自己不喜欢,但不能说哪一种手法该被「消灭」。你可以放下一本你不喜欢看的书,再去找寻另一本会让你喜欢的书,但不能说所有的书都是「毫无益处」的。

    毕加索的图在早期被昼评评得一无是处,可是幸好他们没有将它丢进火里头烧掉,所以后世的人才有机会「喜欢」毕加索,不是吗?

    任何创作都无法像「食品」一样,能让人拆解、分开、一个个成分去分析,最后来决定它是有害或无害。

    即使是维他命C,吃多了对身体也没有益处,可能会降低你的身体摄取某种营养素,那么我们难道该禁绝所有的维他命C吗?或者需要申请医师处方笺,先去做个身体健康检查,再来吃维他命?

    好吧,能这么做当然很好,可是我想有再多医院、再多医生,也不够塞这些必须做身体健康检查的一般人。万一你遇上一个庸医或是检查时弄错了样本,搞不好就这样弄丢了小命。

    假如说今天法律这么规定:父母有义务保护自家儿童与青少年,因此进入书店、租书店时,必须强制父母与儿童、青少年同行,陪孩子们一起挑书,否则将对父母开单处罚。

    这样的条文若是可笑之至,不可能施行的话,那么换个角度让法律代替父母的职责,对出版所有书籍、贩卖所有书籍的进行审核,重罚惩处让青少年阅读的店家──这,是否又是变相地鼓励家长,可以更放心地不去管教孩子,放任他们继续给「国家」管教?

    当一切会污染他们的因素,上从歌曲音乐,下到电玩、网络、书籍都限制光了,小孩子却还是学坏了,青少年犯罪率却还是居高不下,届时家长与国家,哪一边必须为此负责?

    我想上面两者都不会负责,而会端出另一套如下的说词:「这一定是目前的管理有漏洞,我们还不够严格施行这些管制,我们理应加强管制,直到确定没有人污染我们国家未来的主人翁为止!」

    唉。

    不去思索防止犯罪的基础,不应是建立在杜绝一切犯罪信息,而在强化国人的法律观念──让国人了解在法治国家中犯罪会受到的处罚。相反地,却在媒体上不断播放着「累犯进进出出监狱」、「黑道殡葬隆重,政界、商界名流致匾」、「炸弹客轻易就可交保」这样「破坏」法治尊严的讯息,这才是容易让人产生「犯罪无所谓」错觉的来源,这才是导致犯罪率高涨的主因吧!限定哪种出版品不能出版,不如家家户户开始研读六法全书。

    而这分级办法实行到最后,万一无法让新闻局长林佳龙先生达成他在广告中所说的:「让我们的青少年远离色情与暴力污染」的天使群像,反而只会让他的政绩中多添一笔「扼杀」出版业的臭名而已。

    「这就是您要的吗?新闻局长?」

    身在出版界,我们真的不希望您把「出版品」列为「违禁品」来拯救我们,这么做只会让台湾除了没有「台湾电影」,连「台湾各类出版品」都将销声匿迹。

    差点忘记这是后记,洋洋洒洒,转眼又写了一篇长文。(笑)

    还有更多与这分级办法相关的各界观点,如果大家有空的话,欢迎到网络上参与这些讨论,也谢谢你看完葆琳的啰唆。

    我们下次见。

(快捷键:←)上一章  爱上大人物  下一章(快捷键:→)